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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A移民申请条件之“评委/评审”解析

更新时间:2020-05-19浏览:
今天兆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条件之一的“评委/评审”解析,一起来看一下。
美国EB1A移民十项申请条件之“评委/评审”,就是需要申请人曾有过担任竞赛或赛事的评委/评审工作,而在当下,竞赛作为发现人才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同行业,不同级别的赛事层出不穷,所以如果申请人想要标榜自己这方面的优势,则关于“评委/评审”的相关事实就要满足美国移民局的以下三点要求:
 美国EB-1A移民评委要求
 一、申请人参与的评委/评审活动需要跟专业领域匹配
 
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活动要是相同或相关领域且级别要够高”,这一点也是在美国移民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由于评委/评审活动的范围很广泛,除了大家广泛会想到的“比赛评审”之外,如果申请人曾经担任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大型项目或各企事业单位项目的技术专家评审也都是属于被认可的活动范围。
 
在这里需要指出,对于教授或副教授一类的申请人,如果曾经在高校担任博士学位毕业论文评审工作,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工作,或专业期刊和书籍的审稿编委等,也都属于专业领域的评审活动,但一般来说,博士以下的学位评审不符合此条的证据标准。
 
 
二、需要提供实际完成评审活动的证据
 
据兆龙小编了解,美国移民局对这一条件的审核重点会放在申请人是否真正完成了评委评审工作,所以申请人需要提供实际完成评审活动的完整证据,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但要展示出申请人是受邀参与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评审工作,还要证明已经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委评审工作,对于已经实际完成的证据材料,可以通过对评审活动现场的介绍、评审评分或意见表格、评审对象、或者后期成文的相关报道、出版物等相关证据来表明申请人已经确实参与和完成了评审。
 
如果是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不但要提供作为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且有权最终决定答辩人论文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的证据,还要提供学校或系里的材料,以此来证明申请人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审工作。对于只能提供评委/评审工作“聘书”或“邀请函”等材料的证据,是不足以构成此项主张的有力论证。
 
 
三、要求评审的内容属相同领域,而非业余或其他领域
 
这点要求的初衷是用以证明申请人在所属领域内拥有杰出的专业能力,并获得业内认可,属业内同领域的顶级水平,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因此,如果申请人主张的专业领域与本人所属领域不相关,其参与的评审活动就无法作为此项主张的证据。举一个用比较常见的例子,如果申请人是主张自己在导演领域的成就,那么申请人曾受邀去担任某个歌唱秀比赛评委的经历就无法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
 
四、兆龙移民总结
 
关于评委/评审的认定,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对于曾经参与的数量是没有明确要求的,重在“质量”,这也符合美国移民官对于杰出人才评定的一贯节奏,并且由于不同行业的区别巨大,对于评审活动影响力的认定也会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看律师如何在有限的证据材料中,将“影响力”和“专业性”最大程度展示给移民官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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